当下,登记机构经常碰到当事人或法院要求将房产登记在清算组名下的情形,此问题的实质是清算组有无民事主体资格。
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受到限制,清算组成立后,公司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应当停止,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虽然《公司法》并未明确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但是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有清算中的公司才是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其法人主体资格,清算组只不过是清算中的公司临时机关而已,执行以清算为目的的事务,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由于清算中的公司并未丧失法人主体资格,需要其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尽管由清算组作为代表机构,但仍应以清算公司的名义进行。故房产不可登记在清算组名下,仍应登记在清算中的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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