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指派代表自身利益的检察官作为纯粹的公共利益代表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并对被告人提出指控。
在此同时,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可根据自行意愿自由雇佣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涉及到了公诉案件,从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的那刻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士便有了权利委托专业律师为他们代理此案的诉讼。
同样,在涉及自诉案件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同样在任何时候都有资格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因此,在案件已然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然有权利聘请律师充当他们的辩护人或被害人方的代理人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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