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范围
据了解,本次补缴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
1.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
2.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判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受理条件
同时,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受理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补缴当年欠费业务的经初审、复核办理;补缴跨年欠费业务的,除初审、复核外,还需相关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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