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负举证责任的事实。
一是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包括除名、辞退、辞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也包括擅自离职的事实,在一般意义上也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是规章,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名不是处罚的一种。在除名这一争议里,用人单位至少要证明如下事实:员工有何违纪行为这一违纪行为违反了何种规章制度用作开除的依据即单位的规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个事实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才真正完成了这一意义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辞退:可分二种情况,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前者是指劳动者具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用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没有依据证明劳动者有违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辞职:是指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分二种,一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辞职;二是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种。
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也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入职时间。
三、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四、对员工作出处罚,且处罚已经送达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员工旷工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撤销对员工的处罚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八、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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