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是指: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干预
国际和各国立法所认同的自裁管辖权的基本内容是: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的管辖权。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管辖权作为先决问题,在终局裁定之前用初步裁定确定仲裁庭是否对争议有管辖权;一是将管辖权与其他问题一起在终局裁决中确定。在此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各国接受自裁管辖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从中表现的国家队仲裁的支持程度并不相同。
其不同处主要表现在当对于仲裁庭在初步裁决中决定的管辖权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能否立即向法院请求推翻该裁决,或是只能在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程序中提出该请求?对此,《示范法》第16条规定: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后30天内要求有关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法院对这种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示范法》的规定较比利时等国的做法更加合理。但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后者做法的现实合理性。固然,确实存在仲裁庭关于其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定有误的情况,但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少见的。这是因为仲裁员本身是由当事人选任的,其具有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内在意识;同时,仲裁庭的裁定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以及特定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不可能对管辖权的判定有过大偏颇。因此,实际上仲裁庭判定其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定有误的几率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当事人立即请求法院重新考虑仲裁庭初步裁定的权利实质上是给予当事人一个拖延仲裁程序、防碍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机会,其负面影响可能远远大于极少数情况下纠正仲裁庭错误的正面效果。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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