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子林某英自2002年以来在海口某宾馆工作11年,宾馆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林某英将工作单位海口某宾馆起诉到龙华法院。1月7日,龙华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该宾馆支付林某英两倍工资差额1万多元。
林某英于2002年3月26日到海口某宾馆工作,担任前台收银。她入职后至2013年9月,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更是不向其支付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林某英曾多次要求宾馆签订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和支付加班工资,一直未果。2013年4月9日,林某英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也没有结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英提供海口某宾馆开具的押金收据可以证明其与海口某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林某英入职的时间,2013年9月原告仍在职,故确认林某英与海口某宾馆自2002年3月26日至2013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林某英入职一个月后,海口某宾馆仍未与林某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林某英诉请要求海口某宾馆向其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林某英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故该宾馆应向其支付2002年4月27至2003年3月26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5400元。林某英在海口某宾馆处工作有十一年多的时间,工作满十年后每年可享受十天的带薪年休假,因海口某宾馆未安排林某英进行带薪年休假,故应向林某英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现林某英要求海口某宾馆支付一年内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海口某宾馆应向林某英支付一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2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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