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支付问题
时间:2023-07-07 18:46:08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合同用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现行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

2、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由于合同的解除是;

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服务一年必须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和提前30天的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时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限于12个月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上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中受工伤或者患病的,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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