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债务人财产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种类:第一种为在破产案件正式立案受理时尚归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富总和;
第二种则是破产案件正式立案受理后到破产程序圆满结束这段时间内,债务人所获取或支配的全部财产。
此中的“债务人财产”即涵盖了破产宣告之时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正在运营、管理、监管的各类资产,其中亦包含了债务人应有的且有必要行使的相关财产权益。
而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程序告终之前,债务人所取得的各种合法化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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