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市场领域内,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违约现象,这些违约行为涵盖了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便是未能依照预先约定的日期履行交房义务;
其次,延误交付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再者,当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时,如房屋主体结构因严重问题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使用需求,或者房屋在正式移交后,经严谨的检验查出真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买方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约,同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外,还可能出现商品房实际面积与预定面积相较之下有所缩小的情况。倘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此作出特殊约定,根据计算房价的相关准则,若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即超出部分的价款,买方无需额外支付;反之,若实际面积小于预定面积,则差额部分的购房款应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后,在房屋的朝向、间距、地理位置与预订或规定不符,或者绿化、配套设施及装修与预订或规定不符等方面,同样有可能引发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后,在房屋的朝向、间距、地理位置与预订或规定不符,或者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修与预订或规定不符等方面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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