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三类人员工伤保险金额上调,从2010年1月14日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上调。
据了解,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35元,二级伤残128元,三级伤残120元,四级伤残113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5元。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调整。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90元。
据悉,本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以及五、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相关知识:工伤保险金额赔偿情况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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