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予以登记立案。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5年9月28日对原告所作出的45010011540653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
二、起诉请求登记立案的事实和理由
为了参加10月份的桂A-xxxxx车辆年审,原告于2015年9月受到了被告所作出的450100115406531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其所称的事实是原告于2013年11月9日在兰海高速公路2063公里200米处(钦州境内)超速10%以上20%以下。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原告于2015年10月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被告(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处罚的证据,复议机关仅以被告未能提交其在原告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已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复议机关仅以未举证为由撤销处罚决定,使违法行政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没有受到审查,不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在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于2015年12月25日通过阳光司法网向西乡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预立案编号:2457)。阳光司法网当日以所诉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该案不具可诉性为由,作出审核未通过的审查意见,未准予原告登记立案。
原告于12月28日再次通过阳光司法网提交了立案申请,请求登记立案(预立案编号:2483)。阳光司法网至今仍处于未审核状态。
原告认为依法应当予以通过审核,予以登记立案。具体的理由是:
1、《复议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因行政行为被撤销而限制诉权,因此,本案具有可诉性,原告享有诉权。
2、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本案具有可诉性,原告享有诉权。《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复议决定书》明确载明不服可以起诉,因而不属于终局裁决不能起诉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未有任何法律规定复议撤销行政行为后不能起诉的除外规定。既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均未规定对被复议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诉,那么,本案就应当是可诉的。
3、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阳光司法网提出的所诉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该案不具可诉性的审核意见只是法院网管人员想象的假象,并没有法律依据上的支持。原告在复议决定作出数月后查询车辆信息仍然为违法未处理状态,说明原告所谓的违法行为记录并没有因复议形式上所诉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的假象而获得真实的撤销,原告依然处于被告更严厉的处罚制裁之中。
5、本案可诉性问题在法律上、法理上和实务上均可支持,阳光司法网简单化地作出审核未通过的意见,也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登记立案制不相符合。
综上,阳光司法网关于所诉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该案不具可诉性的审核意见是不成立的,原告的起诉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三、需要法院审查的问题
1、事实不清。原告得到的信息是该处限速60公里/小时,而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处罚决定书也只是作超速10%以上20%以下的模糊描述,并无具体确定的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事实不清,因而就无法确定其对应的法律、法规的正确条款。
3、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及最高法院(2009)行他字第9号司法解释,简易程序的处罚是当场处罚,既当时当地所作出的处罚,本案处罚时间距离所称违法时间已接近2年,明显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
依上,请求法院登记立案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处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据此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此致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6年03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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