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是什么
时间:2023-02-27 20:31:11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

1、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为无形财产。

2、质押的知识产权为可转让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担保功能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是指知识产权质押所具备的保证债权实现的功能,其担保功能源于知识产权所内涵的价值及特征。

1、知识产权的高价值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知识产权价值的体现更多表现在知识产权实施后所产生的未来收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高于一般的有形财产,这一特点也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具有较强的担保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是一个庞杂的权利体系,虽然从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拥有高价值,但是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价值差异,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时期知识产权的价值都可能有所差异。如:同样是商标,驰名商标的价值就远远高于一般商标的价值;同样是专利权,发明专利的价值通常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价值。

2、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

对质权人而言,这将带来了较高的偿债保证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功能的可操作性。与有形标的物等质物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更易受时间地域变化、技术进步、企业声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

3、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评估预期值

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来看,由于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具有时效性、针对性、估价性、地域性、参考咨询性等特点,其价值的确定相当专业和复杂,不同的评估机构或评估方式,也会导致同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出现很大的差异。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估算。采用该计算方法得到的预期值很容易受到评估人、委托方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与实际状况相背离的情况,使得质权人可能承担了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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