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康职工正常退休(职)核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安康职工正常退休(职)核准的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2、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3、养老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养老金待遇
4、下发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批复
三、安康职工正常退休(职)核准办理的条件
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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