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项给予李经济补偿,“长期工作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10年的劳动者,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深圳市户籍职工”,男子的连续工作寿命为二十五年,妇女的连续工作年龄为二十年,该单位的连续工作寿命为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员工提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员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李是深圳的常住户口,46岁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在公司连续工作28年,连续工作11年。李已明确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尚未与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与李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14号)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该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双方有一个开放的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4月30日,Li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Li与公司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为Li与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再以劳动合同到期和终止为由终止与李的劳动合同。如果李某无过错,公司单方面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额外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公司应向Li支付经济赔偿劳动仲裁的效力是什么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仲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若干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最终的。法律规定了仲裁程序,主要考虑到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最好由一些熟悉该业务的人员来处理,这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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