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故意刁难劳动者,或者担心被劳动者起诉,拒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甚至还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了阻碍,对劳动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害,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二是导致劳动者无法再就业所带来的工资损失。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律师建议: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收讫回执,并至少保管两年。
3、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应注意离职劳动者是否再就业或自主创业,离职劳动者未能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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