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时间:2023-02-15 14:10:41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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