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
吴先生5岁时,父亲曾与一名婚外女子生下一男孩,成为吴先生同父异母的弟弟。后由于经济拮据,这个弟弟就被送到外地给别人抚养。后来,吴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而这位同父异母的弟弟回来讨要房产。这种情况,是否能得到父母的遗产呢?
律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在这四种类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与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与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存在而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是否具有扶养关系而不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不论是否受继父母无养教育,都与生父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上述吴先生所说的情况来看,这位弟弟应当是吴先生父亲的非婚生子女,这个弟弟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时,这个弟弟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也不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除非他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形成收养关系,成为母亲的养子女,否则他与母亲之间便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这个弟弟在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往外地给别人抚养,这样一来,他与抚养他的家庭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与吴先生父亲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即使他与吴先生母亲之间曾经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也随着新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这位弟弟与吴先生的父亲和母亲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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