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诉继母、同父异母弟弟口头遗嘱继承
时间:2023-08-15 16:04:16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导读:被继承人因病突然死亡。大儿子李某在没有通知继母沈某和同父异母弟弟李某某的情况下偷偷把被继承人送葬。之后称被继承人弥留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存款50万元和两套房产由大儿子自己继承,随即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之后,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在法院开庭时面对原告找的所谓证人,经过精炼而富有针对性的发问,使证人的证言出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最后法庭支持了被告的观点,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并且对于原告伪造事实在分割遗产的时候予以少分。

本案经过不懈努力完全维护了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告慰了被继承人的在天之灵。

延伸阅读:遗嘱

口头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王老汉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伴儿很早就去世了,王老汉一个人住着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唯一的孙子马上高中毕业。孙子特别孝顺,每逢周末,只要放假休息,他肯定来爷爷家住。王老汉特别疼孙子,他知道儿子家住房紧张,所以口头答应把房子留给孙子。由于大家忙,过户的事情迟迟没有办理。孙子高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大学,参加了工作。两年后的一天,王老汉突然病重住进了医院,当时,他还想着要把房子留给孙子。当着儿子、两个女儿及医院医生、护士的面,王老汉说,自己百年后把自己三居室的房子留给孙子,两个女儿也没有说什么。过了几天,王老汉渐渐地康复了,一家人非常高兴,都没有再提房子的事情。一年多后,王老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老汉的两个女儿主张其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而孙子则主张爷爷把房子留给了自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的时候所立的遗嘱是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本案中,王老汉在病重危急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立口头遗嘱来处分自己所有的房产,并且他立口头遗嘱的时候,还有适格的遗嘱见证人——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在场,也满足了见证人在场的条件。但是,王老汉的口头遗嘱仍然是无效的,因为王老汉后来恢复了健康,在他可以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时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是无效的。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王老汉的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依法定继承来继承的时候,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论怎样,孙子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因此,王老汉的房屋,由其儿子和两个女儿来继承。所以,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儿子和两个女儿享有继承权,孙子没有继承权。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做出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当及时将自己口头遗嘱的意思转化为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最后的结果可能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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