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由于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高于一般民事关系。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
3。工人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长期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这种情况一般不考虑劳动关系存在的结果。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以下文件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
2、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3、工作证、出入证,用人单位出具的服务证明等,能证明身份的;
4、用人单位填写的就业登记表、登记表等招工记录;
5、用人单位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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