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5.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n(二)有必要的财产;\n(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n(四)有聘任的仲裁员。\n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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