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立功情节
刑法中的立功情节如下:
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成功的行为;
4.检举犯罪嫌疑人的窝藏行为。
5.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6.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7.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8.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二、自首和立功是否可以叠加减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既有自首表现,又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属于法定减刑的情形,但减刑并不是简单叠加的,而是依据案情,立功自首情节等因素综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只有立功才能减刑吗
不是只有立功才能减刑,可以减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3.犯罪分子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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