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由父母担任,如果父母已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人应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已去世且没有监护能力,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由父母担任,如果父母已经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则根据法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人应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去世且没有监护能力,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将依次担任监护人: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父 母 已 故 , 如 何 选 择 监 护 人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当父母已故时,有可能是父母的朋友或者亲戚来担任监护人。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若没有上述监护人,被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确定监护人后,被监护人应由监护人负责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事务。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负责,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如果被监护人没有父母,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经过审核认定后,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在选择监护人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人由父母担任,如果父母已故或失去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人应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父母已故且无监护能力时,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若没有上述监护人,被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负责,保障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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