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利用他人、欺诈和胁迫;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在不同的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无效合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保持法律效力,但法律赋予一方撤销权;
4、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仅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相关当事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一方的主观意愿行使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5、如果无效合同期限制行使无效力,则不得行使。
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第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第四,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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