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如何避免被要求开票?
时间:2023-07-03 14:01:01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鉴于企业破产已无法再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救济:

债务人可就债权人未交付发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要求将交付货款的债务与收取发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抵销。

债务人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就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又未要求行使抵销权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债务人拒绝对账怎么办呢

债务人拒绝对账意味着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还债,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债权人及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到期债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债务人的住所地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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