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同。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二、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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