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管辖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受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为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或区级交管部门,事故的发生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的管辖区域,那么由事故发生起始点的交管部门管辖。如果涉及管辖权争议,则由共同的上级指定,但最先发现或接到报警的交管部门都应该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前期处理。
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接到报案或是出警的指令后,交管部门应第一时间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于有人员伤亡或是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还需及时通知医疗急救单位和消防部门。如出现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的,还需按规定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如果是当事人非现场报警而是事后报警要求处理,那么报案后交管部门会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扣押、检验与鉴定。扣押相关物品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批准再延长30日。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3日内(尸体检验为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约定检验、鉴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制作。自现场调查或是查获逃逸车辆和司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案件的事故认定书制作也得在检验、鉴定结论出来后5日内。
申请上级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作出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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