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一般由共同受益人或共益人协商由共益人承担。
共同债务是指在破产过程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债务。
在法院宣告破产案件中,共益债务指:
(一)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
(四)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共同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共益债务的“债”如何承担?
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发生的新债务,包括: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全文8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