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姓名变更的规定
时间:2023-04-30 18:22:37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关于姓名变更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变更的规定是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二、姓名变更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三、姓名可以随意取吗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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