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时间:2023-04-12 20:01:23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关于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自然享有自我命名权、改名权及姓名使用权等。

就自我命名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中规定了关于姓名权中姓氏的约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大大的扩展了姓氏的选择范围,关于姓名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改名权行使的是怎样的

改名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中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那么如何变更自己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中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中规定,自然人修改姓名,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变更姓名之后涉及的户口问题、学历姓名变更、社保问题、银行卡资料问题需要本人一一去进行办理,由此可见改名字可以,但是后续涉及的系列变更却非常的繁琐,因此还是不要轻易改名字比较好。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有哪些区别

我们使用的姓名从法律角度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在生活中很多人将姓名权与名称权混淆,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讲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如下:

(一)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有三: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二)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三)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四)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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