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4日,唐某与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购买煤炭300吨。2008年10月31日,双方结算后确定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仍需支付唐某货款31万元整。唐某数次催讨未果后,一纸诉状将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诉至湖口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1万元整。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唐某依法申请对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湖口法院审查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整。湖口县某玻璃制品公司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了唐某的货款。在此情形下,唐某于同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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