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肯定之处:
时间:2023-08-17 15:04:37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对众筹平台如此限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第二,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对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从融资的角度来说,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诈骗”;而站在投资者角度,与现实中“一房二卖”的风险类似,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第三,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很多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理论上讲,众筹参与人数越多,相当于份额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这样每个人参与者的风险也就被分解了。从风险控制来讲,人越多越安全。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有哪些

(1)中介费(佣金模式):这是现阶段最常用的收费模式。具体操作方式是:平台在项目融资成功之后,向融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中介费(或称为佣金、手续费等),通常是融资额的3%-5%不等,视各家平台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比例。人人投、众众投、众投天地等实体店股权众筹平台是这类模式的最典型代表。

(2)股权回报模式:这种模式是众筹平台获得在其平台上成功融资的项目的部分股权作为回报收益,实际上是股权投资行为。有的平台不仅收取融资顾问费,还要求获得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也有平台仅仅只获取股权回报,而不收取其他中介费用。大部分服务于种子期、天使期的平台往往采取这种模式。

(3)增值服务费模式:所谓增值服务费模式其实是股权众筹平台为众筹融资方提供各项创业的增值服务并对这些服务收取费用,主要包括创业孵化、财务、法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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