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待遇标准详解。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一类医院300元(精神病专科100元);本市二类医院500元;本市三类医院800元;市外市级及以下医院1200元;市外省级以上医院15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A档、B档两个档次。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A档(每年每人缴费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80%;本市二类医院(除一类、三类之外的定点医院)75%;本市三类医院(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八医院)60%;外市医院50%。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B档(每年每人缴费84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85%;本市二类医院80%;本市三类医院65%;外市医院55%。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对参保人个人负担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进行“二次报销”),共30万元。
2.参保人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参保人到我市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参保凭证,交由医院的办理人员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出院结算的时候会直接按相应比例报销,参保人只需要支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即可。
参保人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需携带参保凭证和相关病历资料(如: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参保凭证到异地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出院结算时直接按相应比例报销,参保人也只需在异地入住医院支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即可。
参保人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同样需要携带参保凭证和病历资料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后前往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在办理出院时需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参保凭证、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疾病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收据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和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等资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比例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因急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携带参保凭证和相关病历资料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异地就医手续(可托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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