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应该具备的法律要件是:
(一)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
(二)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四)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房屋买卖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一项重要特征是:交易的对象是房屋的产权。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房屋的买卖实行审查和登记制度。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屋买卖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房屋买卖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房屋成交价格和支付方式;五,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持合法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按规定,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买卖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五,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房屋不得买卖:一,权属有争议的;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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