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2006年出生的小林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父林某与母亲去年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但林某从未按协议给付小林抚养费,小林请求法院责令林某履行协议约定。
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意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5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林某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林某2013年年收入为27572元,月收入为165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林某的收入状况,小林的诉讼请求过高,据此判决: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一审判决后,小林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审理认为,小林的父母协议离婚,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林某则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从2015年2月起,林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小林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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