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应按照离婚协议规定每个月向孩子支付2200元的抚养费,期间还因拖欠抚养费被强制执行。5个月前,张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降到1000元,眼看与前妻协商未果,张某竟将自己5岁儿子告上法庭。最终,在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法院驳回了张兵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降低抚养费吗?
对于离婚的夫妻来说,再婚再育并不是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因为不管是对于初婚生的孩子还是二婚的孩子,父母都对其负有抚养义务;所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能因为又生育了,或者再婚了,就拒绝承担对初婚所育子女的抚养义务或者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支付额度,这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支付方不负责任的体现,所以对于这种因为再婚再育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抚养费确定之后孩子因为生活需要、生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的抚养费数额增加;或者支付方因为济情况明显恶化,或者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确实难以承担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的话,那可以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或者降低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对于张某的诉求法院已经进行了驳回,因此张某必须按照此前的约定如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抚养费纠纷中,对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如果对方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支付,可以这样做:
1、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抚养费判决,抚养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没有要求抚养费判决的,抚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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