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开门杀并不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201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倾向于针对特殊的汽车道路驾驶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例如,竞相驾驶、严重饮酒后驾车、超载超员及高速公路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然而,开门杀是指在行驶途中突然开启车门,致使后方车辆因来不及避让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尽管此类行为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它并未直接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危险驾驶行为相对应。
因此,开门杀本身并不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若开门行为确实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犯罪行为,比如交通肇事罪,但这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5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