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它涵盖了以下行为类型:
1.在道路上以戏剧性的方式驾车追逐、竞技驾驶机动车辆;
2.在饮酒过量后仍冒险开车,即所谓的醉驾;
3.即使未经事先批准,也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之所以将此类犯罪归类为危险犯,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而无需等待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这种犯罪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提前预防并严厉打击那些可能对公众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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