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障碍等级: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所需要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或者《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职工本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和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6、属于复查鉴定的还需要提交上次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中心保险窗口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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