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现就职公司的工作年限作为参照因素,标准为每满一年即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
如果该工作年限超出六个月但未达到满一年的程度,则将这段时间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若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劳动者月工资水平已经超越了公司所在地对应行政区域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对于这类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同时允许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此项细则中所涉及到的“月工资”概念,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的总收入平均值。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确定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数额时,须以自劳动者开始受雇之日起开始计算,每满一年即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这些补偿是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产生,那就要依照相应规定补偿两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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