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被申请人是指因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生争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诉的人。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2、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5、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二、劳动仲裁要经过哪些程序?
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
申请。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
受理。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
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调解。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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