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将这类用工形态归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二、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以及种类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特殊劳动关系种类
(一)、身份特殊类
1、退休返聘、内退、协保、停薪留职员工
2、劳务派遣(VS专业外包)员工
3、借调员工
4、外籍和台港澳员工
5、实习生
(二)、身体特殊类
1、工伤员工
2、病患员工
3、“三期”女员工
(三)、职务特殊类
1、工会干部
2、职工代表
(四)、表现特殊类
1、违纪员工
2、不胜任员工
(五)、年限特殊类
1、工龄十年员工
2、十五加五员工
特殊劳动关系主要是员工因为一些原因较为完整的接受了用人单位的支配,但是又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类用工并不属于标准的劳动关系,这也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但是必须进行严格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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