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降工资标准,劳动者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日前,江苏省通州法院一次性审理了8起这样案件,经调解,8名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来自湖南的工人张某等8人于2005年来南通打工,在某机械公司上班,并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底,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与张某等人续签合同时,将工资数额分为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工资标准与2012年相比有所降低。张某等人提出异议,要求公司作出承诺,保证2013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012年工资总额。对此,公司明确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张某等表示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等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针对8名工人,分别向通州法院提起了诉讼。
8起案件关乎到8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通州法院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将8起案件合并调解,力争一揽子解决,减少工人的诉累。经调解,公司自愿拿出10.5万元,作为对8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得到工人的同意,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调解结案。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全文6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