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可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可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只是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和公示,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拆迁人享有公示告知权。由于该行为本身不涉及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公告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的,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根据《解释(2018)》第六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布房屋征收决定但未说明诉权的,如何界定起诉期限;《解释(201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已经说明了诉权的,对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如果政府没有说明起诉权,起诉的期限是一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就征收补偿计划征求公众意见。地方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地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意见及时公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地方行政机关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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