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需要知道什么
时间:2023-03-02 15:30:54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房屋征收决定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行为本身,仅仅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以及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给被拆迁人,由于该行为本身并不处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拆迁人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告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2、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没有依法作出公告,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8)》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

3、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却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句话说,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交代了诉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为1年。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在作出之前,需要符合以下法定程序:

1、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当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地行政机关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地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当地行政机关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该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4、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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