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产;
(二)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产;
(三)清真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产。
房地产税由谁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房地产税法,然后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立法后,再由地方省级政府根据新颁布的房地产税法起草房地产税实施细则,中央不会统一作出决定,所以具体的开征事宜也是由地方决定。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我国税法的制定主体,也就是我国税法的立法机关,具体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3、国务院。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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