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下:
1、夫妻婚前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婚前购买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日用品、职业用品,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以及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协议和双方承认的口头协议为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是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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