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若夫妻其中一方已在婚姻实存期内取得的财产皆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具体而言,以下四大类别财产均可被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范围:
(1)本人独自拥有的全部财产,薪资、奖金、通过参与生产和经营产生的收益,来自知识产权的增值,因继承或是赠予所得之遗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收入。
(2)在结婚之前,一方所已经获得的财产权益,如在结婚前便已获得的债权及其类似权益。
(3)结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财产在婚前所产生之利息。
(4)在结婚前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各种法定的资产形式存在,然而在结婚后通过各种方式转换为其他不同形态的财产。
无论该婚前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之物还是无形之物,只要其获取途径具有合法性,都将会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将归属为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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