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当时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应当续期这一点,各方是很快就达成共识的,但是这种共识仅仅限于期限为70年的普通住宅用地。
相比之下,对于其他的非住宅用地,主要是50年的工业用地和40年的商业用地等,该不该续期,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房屋的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涉及到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根据私权保护原则,理应予以保护,肯定不应收回土地。“但是对于工业和商业用地来说,土地使用权届满之后怎么办,是不是会被收回,因为涉及的是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政府方面的态度当时还是比较强硬的。”规定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工业商业用地则暂时回避,不予规定。”尹-田说,“但我们始终认为,所有权的保护,不能仅限于消费性财产,也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光老百姓的房产需要保护,经营者的房产也需要保护。但当时因为涉及利益博弈,各有立场,达不成共识,也只能不提。”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要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才能续期,但是后来发现,这个规定根本无法操作,用起来会很麻烦。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和四审稿中曾规定,自动续期后由国务院来确定具体如何收费。但这个规定在之后的六审稿中被删掉了,主要就是考虑到,如此重要的问题,争议又很大,不是国务院就能决定的,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出台法律来规定。国家的土地是有偿使用的,按道理,期满后应当缴费后才能继续使用。而出于让利于民的想法,主张不缴、免缴或者象征性缴费,这些看法都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就必然会形成一个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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