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在法庭中作为证据一般无效。
一、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一般有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而这几类案件如果细化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最常见的一类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而在各种犯罪中,还有一种是比较常见的,即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二、侵犯隐私权是否可以报警
侵犯个人隐私可以报警。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公安机关会对行为人进行拘留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一、隐私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是: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相关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二、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本人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4、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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