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拆除违建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做好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如建筑物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等。
2、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做好记录资料。
3、取得涉及建筑的工程、用地、施工等许可资料,为建筑的定性以及后期拆除工作提供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
(二)认定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
(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对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同时在违章现场或者附近张贴公告。
(四)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六)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将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